第六章 犯 规
第39条:打架
39.1 定 义
打架是2名或多名互为对方队的人员(队员和球队席人员)之间的肢体冲突。
本条款仅适用于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球队席人员。
39.2 规 定
39.2.1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的球队席人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9.2.2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为了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只允许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在这种情况中,他们不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9.2.3 如果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并不协助或试图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他们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9.3 罚 则
39.3.1 不论由于离开球队席区域而被取消比赛资格的球队席人员的数量有多少,应给教练员登记一次单一的技术犯规(“B”)。
39.3.2 如果双方球队的球队席成员在本条规定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并且没有留下其他要执行的犯规罚则;比赛应按下面所述重新开始:
由于打架而停止比赛,大约在同一时间,如果:
·投篮得分,应将球判给非得分队从端线的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某队已控制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记录台对侧的中线延长线掷球入界。
·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39.3.3 所有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应按B.8.3款所描述的记录,并不计入全队犯规次数中。
39.3.4 所有涉及在场上打架的队员或在打架之前发生的任何情况的可能存在的犯规罚则,应按第42条(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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